| 3、验收货物 |
交货日(不含)起五个工作日内,应对其货物进行验收。
·无异议:向交易中心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,卖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、结清相关费用并交回存货凭证收据,交易中心将发票交给买方,本次交货结束。
·有异议: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交易中心,买卖双方均同意委托交易中心指定的商(质)检部门进行检验,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质量品级的最终依据。
若不低于仓单上标明的质量等级,买方承担仓储、质检等相关费用,卖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、结清相关费用并交回存货凭证收据后,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剩余30%货款。
若低于仓单上标明的质量等级,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,也可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交易商约定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交易商承诺支付仲裁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 |